《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意见》公布 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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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陈娟)10月27日上午,市人社局在新城区会议中心举行新闻发布会,主要解读新修改的《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文件。 新修改的《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工伤保险政策体系,明确了相关待遇标准,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新的《实施意见》将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实施意见》修改完善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实施意见》将我市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本次修改将机关事业等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授权,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实施意见》明确这两项标准按照省人社厅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授权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按照省政府《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对五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可根据省基础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根据我市工伤基金运行情况,参考省内其他城市的标准,我市按照省基础标准下浮10%执行,与苏中和苏北其他各市均保持一致。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算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准标准同步调整。 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等四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实施意见》增加了关于工伤预防的内容,目的是督促参保单位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控制在上年度工伤基金征缴收入的3%左右。 为方便职工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实施意见》明确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将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部分工伤认定权限下沉至各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发布人:市人社局 ◆热点问题解答◆ 问: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食宿标准是多少? 答:新修改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两项标准按照省人社厅规定的指导标准执行,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2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同时授权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等因素适时调整。 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意见实施后,可以就近到单位所属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在30天内未申请的,职工本人、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