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火如荼的“双十一”购物狂潮已经过去,紧接着到来的是新一波的快递配送高峰。一件件快递盒子接踵而来,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收到其购买的商品。网购在方便快捷之余,也为消费者带来忧虑,消费者常常为个人隐私被泄露感到头疼。面对着带有姓名、电话和地址等重要信息的快递单,该怎么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随着近期隐私面单的出现,一些快递公司对消费者的部分信息进行了隐藏,目的就是让快递单上的用户隐私不再完全“裸奔”,这也意味着快递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走上新台阶。
网购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近年来,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快递业与消费者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尤其是快递实名制以来,关于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的探讨从未停息。
根据国家邮政局数据统计,2016年,全国产生300多亿个快递包裹,人均20多个,这意味着上百亿频次的消费者信息流转在各大快递企业系统当中。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通常要求填写确定的收货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基本信息。该信息由卖家确认用于填写邮寄单据,在快递过程中,这样的个人基本资料也被暴露于快递包装盒外,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多发区。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个人基本信息不仅为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服务,也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在网络交往之中,都有人看中个人信息的商机,通过将个人信息进行整合处理,兜售给需要的企业以获取相应的对价。这些信息被直接出售,或由于技术防范措施不充分、安全漏洞未及时弥补而被窃取,客观上为骚扰电话和短信、甚至刑事诈骗提供了条件。网络消费者成为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重要群体,这种侵害涉及信息窃取、泄露、非法收集与保留、交易,以及由此衍生的网络诈骗和人身侵扰等。消费者对于垃圾信息、垃圾邮件、骚扰电话、诈骗电话等也不胜其扰。
去年9月,福州就爆出快递员在网上售卖快递单事件。据离职快递员说,传统纸质快递单一式四份,其中两份属于寄件人和收件人,一份留给快递公司做底单,另一份则是快递员的存根。他把这些存根底单收集到一定程度后,去网上拍卖,或者找一些同行业的人售卖。通过一张快递单以及公开的网站平台、社交工具等,完全能够拼凑消费者的身份、喜好、消费习惯、经济能力……甚至可以加微信好友,一张张快递单已经成为泄密单。
隐私面单,快递单关键个人信息被隐去
出于安全考虑,很多人有这样的习惯,收到快递后,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会当场把快递单“粉身碎骨”,或者用黑笔涂抹,又或用湿巾蘸水擦……近期,顺丰的“丰密面单”、京东的“微笑面单”以及圆通的“隐形面单”等各种样式隐私面单的出现,将消费者从传统销毁快递单的困境中解放出来。
所谓“隐私面单”,是指消费者的关键信息通过技术处理,不再显示在快递面单上,同时也在后台进行了加密处理,快递员只需通过APP联系收件人,无需人工识别手机号码。隐私面单的推出,使得快递单“变脸”,许多面单不再完整显示收货人的姓名、手机号、地址信息和商品信息,而是以某些符号代替,隐藏了快递单上的部分个人信息,从而达到加密效果,防止其他人从单子上窃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快递行业作为消费者信息数据的海洋,快递信息的安全性至关重要。隐私面单无疑提高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等级,改变了电商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个人信息“裸奔”的现实,遏制了快递员兜售含有消费者个人信息快递面单的恶劣现象,是快递行业进步的体现。虽然隐私面单的推广,使得快递员无法从面单上获取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户的隐私,避免了信息泄露,但面单只是个人信息呈现的前台表现形式,物流公司的后台数据库内还有大量的个人信息,快递行业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从前端转移到内部管理上,加强后台数据库的技术保障与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个人信息获得保护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传统快递单将个人信息完全暴露在大众视线之下,个人信息极容易被窃取和非法利用,不利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而个人信息保护,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个人信息或者称为个人资料、个人数据,一般是指与自然人相关的能够单独识别或者辅以其他信息能够识别出特定主体的所有信息,可以表现为文字、图表、图像等任何形式。既包括涉及生物体征方面的信息,如性别、身高、长相等,也涉及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文化信息,如姓名、职业、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等。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1月5日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经营者如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了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对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关于行政责任的承担,在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情形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个人信息被滥用现象严重,不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对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而且今年出台的民法总则亦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是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提出个人信息权,并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撑起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伞。(郑慧媛 夏海曼)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