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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六不准”保障天然气价格稳定

 

“六不准”保障天然气价格稳定

今冬天然气短缺,将调动非民用气向民用气倾斜

陈骏

原标题:“六不准”保障天然气价格稳定

  阅读提示|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河南省天然气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上了解到,针对近期出现的天然气短缺问题,省发改委要求相关企业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禁止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强调“六个不准”。违者依《价格法》《反垄断法》严肃查处。

  [发布]今冬天然气销售“六不准”

  12月11日上午,为防范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价格异常波动,确保迎峰度冬期间天然气价格基本稳定,河南省天然气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对天然气生产流通企业就价格法规政策进行提醒告诫,省发改委召集中石化河南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公司,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改委(物价局)、价检局、燃气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提出今冬天然气销售的“六个不准”:

  一、不准相互串通横向垄断。

  二、不准达成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三、不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四、不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五、不准恶意囤积。六、不准价格欺诈。

  提醒告诫各天然气相关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名词解释1:横向垄断,纵向垄断

  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人张毅发言时表示,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天然气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这种横向垄断行为在《价格法》《反垄断法》中是明令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即天然气生产、进口、加工、销售企业,如果强势要求分散在各地的下游经销商统一售价,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就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名词解释2:市场支配地位

  当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1/2,两个企业相关市场份额达到2/3,三个企业相关市场份额达到3/4,这个时候相关企业就可能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或者掠夺性定价、指定交易、拒绝交易、附加条件等,就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会议要求省内燃气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公平有序竞争,不得实施其他任何形式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市场价格监测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声音]将调动非民用气向民用气倾斜

  今冬为何出现天然气短缺现象?据省发改委油气处相关负责人透露,如果以全年用气需求为衡量标准,以郑州为例,夏、冬两季的需求比约为1:4,历年冬季我省都会遭遇用气紧张。他介绍,由于河南缺少天然气的资源禀赋,我省的燃气基本依靠外部供给。尤其是今年大面积开展的“双替代”工程(即“电替代煤,气替代煤”),更使得气紧显得尤为明显。据初步测算,在今冬明春,河南全省天然气的需求量较去年同期约有11%的增长。

  该负责人表示,今年10月底,省发改委向全省各地及相关部门下发了今年天然气迎峰度冬的保供方案。方案中,省发改委已明确提出要通过保障资源供给、增强调峰保障能力及加强需求侧管理等方式最大限度保障秋冬季燃气供应。“目前我们已和上游供应商建立了日报表、周协调、紧急情况及时应对等方式进行燃气保障。”他表示,相关部门也将通过调动非民用项目气源向民用项目倾斜等方式,为与民生相关的项目用气提供保障。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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