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散乱污”企业 不搞“一刀切”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我市相关整治政策 |
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正喜)我市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以来,各级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强力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部分地区和部门工作不细致、工作效率不高、宣传引导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项行动平稳有序开展。针对当前全市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过程中,一些地方对整治政策的曲解,4月25日,市环保局大气环境管理处处长张芒告诉记者,此次集中整治的原因是部分企业“布局在散、形式在乱、根本在污”,治污是此次集中整治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扩大化。对于停产整顿类企业,经整治后稳定达标排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可以及时恢复生产。 张芒介绍,今年省政府给我市下达了污染防治“双60”年度目标任务,即PM2.5年均浓度下降到60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升至60%以上。为切实做好2018年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全省和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263”专项行动动员会的要求,我市突出治理重点,将压煤减排、全面达标、淘汰落后和扬尘控制作为主攻方向和突破点,以停促治、以停促减、以停促搬、以停促关,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此次“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范围包括化工、石灰窑、砖瓦窑、木炭窑、废塑料加工、碎石、采石、橡胶制品、铸造、耐火材料、粉磨站、搅拌站、拌合站、印刷、家具制造以及板材加工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治理,依法关闭取缔或停产整治。其中,关闭取缔类企业标准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土地、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等手续不全的,污染严重且不能完善手续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整治类企业逾期未完成整治规范任务的。停产整治类企业标准是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环境污染严重的。 张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整治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不能图省事、一刀切。对于污染严重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于可通过整改达标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对于不符合规划的“散乱”企业,各地要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区或标准厂房,并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引导企业集中集聚发展。5月底之前所有列入关闭取缔类的企业要100%关闭,所有列入污染整治类的企业要100%整治到位,逾期不能完成污染整治的要关闭取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