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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69岁住家保姆身亡 雇主遭巨额索赔

 69岁的保姆在雇主家上班时,突然发病,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令人吃惊的是,这名保姆是冒用妹妹身份,本身患有多种疾病,还从事家政服务。那么事发后究竟谁该负责?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15年11月,王某考虑到母亲年事已高,便通过某家政服务部找到69岁的沈阿姨做住家保姆,照顾母亲的饮食起居。同年12月21日晚,王某母亲照常吃完晚饭后就先回房休息。谁知,第二天一早,老人起床后发现沈阿姨躺在地上,嘴上、身上全是血,叫她也毫无反应。老人赶忙请邻居帮忙叫来大儿子王某龙,将其送往医院。可最终沈阿姨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1日身亡。

事发后,沈阿姨家人认为,沈阿姨是在从事雇佣工作中生病,作为雇主的王某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其死亡,故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26万余元。

王某认为,自己家人已经尽到及时救治的义务,并无过错。沈阿姨抢救时经诊断患有多种疾病,其死亡是因自身重病导致,且聘用之初就冒用其妹身份证与自己签订家政服务协议,故意隐瞒身体健康状况和年龄,带病从事家政服务,应对事故负全部过错责任。

庭审时,沈阿姨家人承认其确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协议,入院诊断亦写明其患有脑疝、脑干出血、脑积水、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吸入性肺炎、上消化道出血、糖尿病病史16年、右下肺部分肺叶切除术手术史等重病,其于2015年12月31日经家属签字确认病危后出院,并于次年1月1日死亡,期间共产生医药费5万余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沈阿姨冒用其妹身份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但实际应聘方及提供劳务方均为沈阿姨本人,现其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王某、沈阿姨家属对此均无过错。其家人认为是王某家人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延误救治时间导致其死亡,王某对其死亡具有过错,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王某对救治沈阿姨的陈述与调取的询问笔录内容吻合,故法院对其家属该主张不予采纳。

考虑到沈阿姨突发疾病时确系在王某母亲家中,且其工作性质为住家保姆,相应的服务利益由王某享有,且沈阿姨家人因其死亡产生了损失,故王某作为其劳务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失为妥。最终,苏州吴中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沈阿姨家人3万元。(陶萌璘 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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