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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软暴力”,有利于精准扫黑除恶

  四部门发布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对“软暴力”的界定看似琐碎,实际却便于执法办案机关“按图索骥”,对不法分子实施精确打击;也有助于制约办案行为,避免打击范围的“扩大化”。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被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等行为都属于软暴力。

  审视该《意见》,虽然没有直接冠以“黑恶势力”“恶势力”之名,却与扫黑除恶斗争密切相关。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黄赌毒”“暴力”“威胁”可谓黑恶势力的代名词,然而,在现实中,很多黑恶势力的不法手段也在“升级换代”,一些看似“柔和”的行为,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等,也与暴力一样具有“杀伤性”,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对“软暴力”视若无睹,任其游离于法律制裁之外,无异于对黑恶势力的纵容,而扫黑除恶斗争也将被打折扣。

  规制“软暴力”,首先需要在法律层面精准界定。翻看《意见》中对“软暴力”的定义,值得关注的一个亮点,就是排除了“唯结果论”,即对于行为人“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只要是“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便可以归入“软暴力”之列,而不必然产生看得见的不利后果。这一最新定义,不仅直击了软暴力“软刀子伤人”痛点,也划出了一道区别于“传统暴力”的“分水岭”。

  有效规制“软暴力”的关键还在于执法办案的可操作性。《意见》采取归纳式的方法,围绕“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等法益,对“软暴力”形式作了“事无巨细”的列举,指明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等行为。看似琐碎的规范,实际却便于执法办案机关“按图索骥”,对实施“软暴力”的不法分子精确打击。

  现实而言,“软暴力”时有发生,却并没有独立的罪名,“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意见》根据“软暴力”的具体情况,确立了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等关联罪名,特别明确“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既有效打击了“软暴力”,也避免了打击范围的“扩大化”。而将罪名细化落实到具体条文上,也让规制“软暴力”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由此,扫黑除恶的关键词,不仅是“打击”,更是“规范”,这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必然。这次,四部门在发布《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同时,还出台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打出了规范扫黑除恶的“组合拳”,既有利于打击不法行径,也有助于制约办案行为,将扫黑除恶斗争引向深入,这也给了公众更多的信心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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