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的 通告 徐政通〔2016〕21号 |
国务院决定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三农”发展变化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我市重大市情市力调查。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5〕122号)、《市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徐政发〔2016〕4号)要求,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17年1月1日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普查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为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上述登记对象、填报对象统称普查对象)。 二、普查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情况、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粮食生产安全情况、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乡村治理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农民生活状况、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施入户登记工作。 四、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普查人员将佩戴江苏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件,使用纸介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PDA)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基本信息调查核实和数据采集传输。 五、积极支持、配合、参与农业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所有普查对象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以及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等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六、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农业普查信息和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农业普查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向徐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和咨询电话:0516-83726548;邮箱:xznypc@163.com。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