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天台县查处了一起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利用微信红包拉票贿选的案件。村干部候选人戴某在微信群里用100元发了60个红包,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拉票。事发后,戴某被取消竞选资格,天台县公安局对戴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据《台州日报》报道)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有一些网友很疑惑:用100元发60个红包,平均每个红包还不到1.7元,因此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课以行政处罚及罚款,是不是有些“小题大做”了?从严肃选举纪律的角度来说,虽然涉案红包的金额不大,但它挑战了选举规则,因此必须严惩严治。
与一般行贿案件中“一对一”的贿赂行为不同,贿选事关全体选民的公共利益。往大了说,参选者用微信红包发出去的每一分钱,都有可能打破选举的平衡。哪怕涉案人只花了100块钱,只要破坏了正常的选举程序,妨碍了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就应该受到严厉打击。
严惩贿选,于法有据。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在过去,媒体对黑恶势力干扰村级选举的问题关注较多,但对于一些笼络人情的不当行为并没有特别重视。但事实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已非个例。有些地方每到选举季,候选人都会给选民送钱、送物,有人甚至专门包下饭店,让选民随时可以免费吃“流水席”。这些做法不仅消解了选举的严肃性,也严重损害了选举秩序,必须高度重视。
值得强调的是,大家对100元的贿选红包不容小觑,因为它所承载的信息十分丰富。红包虽小,但它代表了一种新的苗头。有关部门及时遏住苗头,这也符合民政部此前《关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行为的界定及处置意见》中的定性,即贿选就是“以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贿选固然有金额的大小、钱与物的分别,但无论怎样区分,其性质则是一样的。
只要涉及以钱物干预选举、影响选民真实意愿的行为,都属于不正当行为,都应该防微杜渐、采取“零容忍”态度。这是公共治理的出发点,也是归宿。那种认为微信小红包与过去的巨额贿选资金相比不值一提的想法,实质上是在轻纵违法行为,绝对要不得。当地严惩“红包贿选”,给所有敢于以身试法者敲响了警钟,带有“以儆效尤”的意味——百元红包都要处理,更不要说金额更大的贿选行为了。
严惩基层选举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就是要一把尺子量到底,将严格执纪进行到底。当下,不少地方都将陆续展开基层换届选举,如何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确保将老百姓信得过的人选出来,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把法律挺在前头,把纪律挺在前头。以零容忍的姿态,将包括贿选在内的诸多不正当选举行为,遏止在萌芽状态,坚持“露头就打”。唯其如此,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杜绝贿选乱象,让选举不失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