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转变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 实行差异化缴存 缴存率不再“一刀切” |
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樊海涛)多年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制度对维护农民工的切身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受奖、失信受惩的建筑市场环境,近日市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相关通知、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及退还方式进行调整。 此次我市转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方式,缴存率不再“一刀切”,实行差异化缴存。新政规定,应缴存保证金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70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 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应当在监管部门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两倍的标准补缴保证金。缴存保证金满3年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提前返还部分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 工程竣工满60日后,监管机构确认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程序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同期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待违法情形消除后依照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