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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齐发行文件 1.6万亿地方债铺平道路

继规范一般债券发行后,财政部再次发文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相比于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增加了2年期,选择灵活度更高。

  鼓励社保基金等投资

  4月7日,财政部网站公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至此,地方政府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管理文件均已出台,为今年1.6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铺平了道路。

  今年,36个地方政府(包括5个计划单列市)拥有5000亿元一般债券、1000亿元专项债券发行额度,此外财政部还下达了1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因此今年地方政府预计将发行总额高达1.6万亿元的债券。根据发行情况,财政部可能还会下达下一批置换债券额度。

  所谓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一般债券则指地方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与3月中旬公布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管理发行文件类似,上述专项债券也遵循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发行和偿债主体都是地方政府,发行必须引入信用评级机构和组建债券承销团。

  同样,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这有利于抑制非市场化定价行为。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在一般债券期限1年、3年、5年、7年和10年基础上,专项债券期限增加了2年的期限,选择灵活度更高。《办法》规定7年和10年期专项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此前一般债券这一比重是60%。

  在投资者范围方面,与一般债券一样,地方也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而且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意味着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个人投资者可以购买专项债券。购买专项债券的企业和个人,也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办法》规定,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专项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专项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地方启动发债准备

  地方政府已经开始了发债准备工作。

  比如,江苏省和安徽省已经发布组建债券承销团通知,确定了首批一般发行债券规模分别为648亿元和258亿元。安徽、天津、贵州、河北、广西等地也已经开始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招标工作。

  安徽财政厅网站4月7日披露《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建2015~2017年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下称《通知》),组建今后三年的安徽所有政府债券承销团,承销团目标数量不超过30家。

  其中,《通知》明确2015年第一批一般债券发行规模为258亿元。其中,3年期、5年期、7年期、10年期的债券额度分别为52亿元、77亿元、77亿元和52亿元。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需要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和选择信用评级机构。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安徽省在正式发出《通知》前,已经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招标,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预中标。这意味着,安徽省离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更近一步。此次安徽地方债承销团报名时间截至2015年4月15日。

  除了上述一般债券,安徽今年还将发行专项债券和置换债券。近日,安徽省财政厅公布今年当地第一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即置换债券)额度为322亿元,这笔钱已经分配到各市、县、区,用于偿还今年到期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不仅仅是安徽,其他各地也已经开展招标信用评级机构和组建债券承销团,启动了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

  比如,天津、贵州、河北、广西等地已经发布了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招标公告,江苏省财政厅近日也发出组建2015年债券承销团公告,首批一般债券发行规模为648亿元。

  面对今年剧增的地方政府债券,财政部近期出台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

  4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适当扩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其中一项是把社保基金债券投资范围扩展到地方政府债券,并将企业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从10%提高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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