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在经过了第一轮征求意见后,昨天再次上网开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对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布的两次征求意见稿进行比对后发现,新一轮征求意见稿较2月份的草案有不少调整,受关注最大的当属修改后的草案删除了“加盟店跑路了消费者可找总部索赔”的相关条款,而篇幅最大的调整则是增加了对水电气公用事业、房地产、餐饮、培训机构等12个发生消费争议较多的行业一一明确了限制性规定,此外还对预付卡式消费、网购维权等条款进行了完善。
最受关注的调整
“加盟店跑路了消费者可找总部索赔”被删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原文是这样的:“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与被特许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对比,此次少了一句话:“被特许人无力承担或拒不承担对消费者的售后责任的,应当由特许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删除的这句话不长,但却是原草案中最受关注的话之一。经过删除后,除非总部在原先的合同中就明确了对加盟店违约的赔偿责任,否则,一旦加盟店出现违约,总部并不需要承担赔偿消费者的责任。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