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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政企界限 政府欠债不能向企业"借钱"

 今后,政府欠债不能向企业“借钱”。12月5日,江苏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要划分政府与企业界限,不得通过企业举借政府性债务,也不得通过政府显性或隐性担保等方式举借企业债务。

江苏将严控政府或有债务增长。《意见》规定,要锁定政府或有债务存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新发生的政府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此外,江苏将限定新增政府债务资金用途。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优先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建设,优先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一般债券资金应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专项债券资金应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

政府性债务举借权限也被进一步明确。江苏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可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政府债务。其中,通过发行一般债券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举借专项债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只能在省核定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申请省人民政府代为举借。

根据规定,政府债务必须通过政府或财政部门举借,其他国家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其他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必须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今后,不得通过企业举借政府性债务,也不得通过政府显性或隐性担保等方式举借企业债务。

政府“借钱”情况,市民也有知晓权。未来,江苏将建立政府性债务监督公开制度。《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情况、增减内容及其主要项目建设情况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按规定需报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债务事项必须报其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鹿伟)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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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债务  政府  通过  债券  不得  规定  企业  人民政府
担保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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