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民营企业家不敢投资,甚至出现资本外流
老板们为啥心里不踏实(增强财产安全感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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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安全感影响投资落地
前10月,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9%,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却增长了53.3%
11月27日,《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这份在产权保护领域出台的中央文件,很快成为民营企业家中的热门话题。
“民营企业将迎来又一个发展的春天。”就在《意见》发布当日,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红豆集团党委书记、总裁周海江把新闻转发到了10多个微信群。“这让我们民企进一步增强了信心,吃了定心丸,再次证明中央改革开放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打消了一些人认为的‘国进民退’的顾虑和猜测,预示着民营经济未来向好的趋势。”
与周海江同感的民营企业家不在少数。“这几年企业越做越大,可心里却越来越不踏实,不少老板朋友都劝我赶紧投资移民。”一位浙江民营企业家坦言,过去三年,身边不少老板移民美国、加拿大,“让我舍弃事业还真不甘心,可继续投资不省心也不放心,看到《意见》就像是听到靴子落地,心里一下子就踏实了。”
继续投资不省心也不放心,对企业前途没有稳定预期,这种焦虑感是一些民营企业家的真实心态。“内冷外热”的投资增速对比,或许就是这种心态的后果。今年前10月,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名义增长2.9%,不仅低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5.4个百分点,也是自2012年我国开始有民间投资数据统计以来的低数值。与此同时,我国对外投资增速却屡创新高,商务部数据显示,前10月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累计1459.6亿美元,同比增长53.3%。
“目前,我国出现民间资本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大幅下降的现象,原因固然很多,但有一条无论如何不可否认,就是民营企业缺乏产权保护的安全感。”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
让民营企业产权获得平等保护,恰恰是此次顶层设计的重中之重。在“中国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论坛——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研讨会”上,有学者就表示,《意见》里面有一半讲的是民营企业的保护,其他也有很多涉及平等保护的内容,可以看出文件的重点之一就是保护民营企业。
产权保护中政府责任重大
民企被歧视而不能投资,遭遇过违约而不敢投资,在执法乱象中吃过亏而不愿投资
近些年,从中央到地方,从竞争行业到垄断行业,鼓励民间投资的各种政策层出不穷,为什么民营企业家还会不踏实?
——不踏实源于不够平等,“重公轻私”等歧视导致民企不能投资。
“在产权保护实践中,仍存在‘重公有、轻私有’的现象,非公经济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非公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经营活动仍然存在制度障碍和隐形壁垒。”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刘现伟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未完全同等对待。
曾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受挫的四川远舰建设集团董事长杨远见就表示:“现在一些PPP项目就是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很少有民企参与的份儿。一方面是因为国企能从银行贷到更低成本的资金,另一方面政府也想避免引发所谓‘道德风险’的质疑。”
实际上,一些民企在竞争中会遭遇“有色眼镜”,甚至被“扣帽子”:在政府项目中竞标获胜,有可能被怀疑“利益输送”;在传统行业创新商业模式,有可能被怀疑“扰乱市场秩序”;与国企展开股权合作,有可能被怀疑“侵吞国有资产”……从“有益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民企迅速提升的经济地位与其受到的产权保护并不相称,一些法律制度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够对等,“同罪异罚”等现象时有发生。
——不踏实源于不够诚信,频遇政府、国企违约导致民企不敢投资。
“政策朝令夕改”“新官不认旧账”等公权力违约,是多数民企最怕遭遇的窘境。记者采访过的某民企曾获批在医院公用绿地上投资新建立体停车场,建设过程中政府换届,新市长直接否定原有方案,要求改为地下停车场,企业前期投资全打了水漂。
“新官不认旧账,非常打击民间资本的投资信心。因此《意见》强调‘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是瞄准了痛点、抓到了要害。”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缪荣分析,“新官不认旧账”与任期考核机制有关,也反映出一些基层政府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浮躁心理。“政企都要诚信,才能将投机者挤走,让实体经济重拾信心。”
——不踏实源于不够公平,民企在执法乱象中碰过灰、吃过亏而不愿投资。
政府在产权保护中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制度约束,维护公平交易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政府的一些公职人员在与企业博弈中,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又可能具有侵占企业及个人利益的倾向。这就导致,现实中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记者就曾遇到中小企业抱怨,地方主管部门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理由,让新开工的企业多次搬迁,而搬迁补偿却大大低于企业损失,最终导致正常运营的企业关停倒闭。
更令民营企业家担忧的,是行政干预司法,司法行为不规范,针对民营企业家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资产违法扣押冻结的情况时有发生。少数公检法机关滥用司法权力,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反司法程序,甚至以“莫须有”的罪名,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拘押、恐吓等方式接管民营企业家的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的价格拍卖或变卖民营企业涉案财产。这些行为都降低了民营企业家的财产安全感。
“涉案财产处置是否适当,是产权保护的重大现实问题。如果不应当被剥夺的财产权被剥夺,就会导致社会对财产权保护缺乏信心和稳定的预期。《意见》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说。
增强安全感还要闯几关
尽快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厘清执法边界
截至2016年10月底,我国个体工商户已达5800多万户、私营企业2220多万户,这意味着我国已拥有8000多万民营企业主,相当于西班牙、葡萄牙、瑞士、荷兰四国的总人口规模,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私营经济集群。重视民营企业家的财产安全感,完善产权平等保护的体制机制,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刻不容缓。
——让民营企业家心里更踏实,就应尽快让公众看到释放依法保护产权强烈信号的具体事例。
近些年来,我国出了很多关于产权保护的文件,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是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发生,如果得不到及时有力纠正,就会严重伤害民众对于文件的信任度。
“在20多年前,邓小平同志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对于改革政策和经商环境的疑虑,提出‘不要动’傻子瓜子的经营者。这个具体判例就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对于扭转信心下滑所起到的作用,一个事例比一百份文件都要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认为,《意见》出台之后,应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经验、好案例。
——让民营企业家心里更踏实,要重视“无形资产”,在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中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破解创新困境。
创新需要投入真金白银,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不够、缺乏知识产权侵权的信息搜集与记录体系,均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多发易发。而且,当前市场上造假者鱼龙混杂难以查明,造成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困境,严重影响了民企的创新活力与动力。
好孩子集团董事长宋郑还表示,《意见》明确,保护产权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并明确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这给创新型企业吃了定心丸。“如果接下来能把保护知识产权真正重视和落实,我感觉创新的春天就来了。”宋郑还透露,一家即将与好孩子集团合作的美国纸尿裤公司,因为侵犯另一家企业的一个知识产权,被罚款4亿多美元,直接导致破产。这个例子对宋郑还触动很大,“提高违法成本就是保护创新。”
——让民营企业家心里更踏实,还要厘清边界、标本兼治,加快建立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
张文魁认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利,就应该像《意见》指出的那样,审慎把握有关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等各种复杂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执法。“特别重要的是,要提高司法的专业性,要防止权力对司法的干预,要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
实际上,《意见》发布后的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就明确,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而且,要坚持不牵连原则。个人违法的,不能牵连企业财产;企业违法的,不能牵连个人财产;个人违法的,不能牵连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
“民营企业对《意见》特别欢迎。但光有《意见》还不够,关键要尽快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厘清执法边界,这样才能点燃新一轮民企投资的激情。”缪荣说。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12日 17 版)
人民日报观点:产权要保护 政府须守信
■无论是产权的有效界定,还是依照法律程序保护产权,都离不开政府作用。从改革实践看,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对于产权保护法治化具有决定性影响
最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重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关键在政府。无论是产权的有效界定,还是依照法律程序保护产权,都离不开政府作用。从改革实践看,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对于产权保护法治化具有决定性影响。
政府要确立严格的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本质是契约,保护产权就是保护契约。这就需要政府在维护守信、守约中发挥重要作用。落实《意见》要求,当务之急是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防止因政府违约导致企业和投资人财产权受损。当前,以PPP为重点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项目逐步兴起是一个大趋势,并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渠道。现实中,一些公私合作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往往会出现因政府领导人员换届而导致政府违约的现象,使一些本来安排好的投资项目难以落实。按照《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
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还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意见》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例如,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这些新规定,应当说在现实条件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个人、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权的严格保护。为此,应当尽快形成具体的办法,使其变成行政实践和司法实践。
(作者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12日 1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