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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录用“老赖”是“就业歧视”吗

 29岁的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等到她提交了身份证,却被告知无法录用。原来,高女士和父母一家三口两年前拖欠了担保公司6万余元的债务迟迟未能归还。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后,高女士一家人再次食言,仍未履行调解协议。2018年4月,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高女士一家人收到法院通知后仍未还钱,随后执行法官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毋庸置疑,劳动权和就业权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赖以养家糊口、生存发展的必要手段。国家和社会应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就业权,并监督用人单位不设置不合理的就业门槛,但与此同时,诚实守信也是作为合格公民的基本条件。因而,还是应辩证看待老赖求职遭拒事件,针对老赖设置科学合理的就业门槛。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就是典型的老赖,是对法律严肃性和司法权威的蔑视,也是对他人权益的践踏。如果不对老赖施加必要的惩戒,无疑会让失信者获利,无形中助长背信弃义的不良社会风气,加大社会运转成本,增加交易和交往风险。

对此,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针对老赖的各种惩戒约束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应限制老赖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不得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等。而之所以明确限制老赖从事这些职业,主要在于此类职业对从业者个人道德品质及诚信意识要求较高。如果任由老赖混入这些行业,无疑会败坏行业名声,导致公众对其失去尊崇和信任。

但对于未做特殊要求的行业,是否应该一律限制招录老赖,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行业特点设置适当门槛。拒绝录用老赖并非必然是“就业歧视”,因为一般来说,就业歧视指同等条件下设置了有违法律、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条件,此事件中,某银行拒绝录用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未必侵犯其就业权。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对客户诚信度和行业形象的要求一贯较高,如果失信行为泛滥,金融机构可能沦为较大受害者,其完全有必要将诚实守信作为入职门槛,并要求员工发挥表率模范作用。否则,一方面是失信行为的受害对象,且又要求贷款客户不能有失信污点;另一方面又招录失信老赖,如何服众?

应该说,任何用人单位均有权限制老赖担任一定职务。如果有老赖高管在商务洽谈中被限制乘坐飞机或高铁,就极有可能影响公司形象甚至导致合作失败,给公司带来损失。

当然,在老赖求职方面,也应考虑到其基本的劳动权和就业权。要知道,失信被执行人毕竟不是违法犯罪,仅是诚信污点,不宜武断地剥夺其就业权。而且,即便是前科人员,国家和社会也应维护其就业权,帮助其更好融入社会,不再误入歧途。特别是,一旦断绝了老赖的收入来源,更会降低其履行能力和偿债能力,无利于申请人权益,甚至会将老赖逼上绝路。

总的来说,特定行业拒绝录用失信老赖,谈不上属于就业歧视,相反是履行倒逼人们诚实守信的法律职责和社会责任。而在老赖就业限制方面,不妨由相关部门作出科学安排,在不侵害其基本就业权的基础上鼓励用人单位合理限制老赖入职或担任职务,让人们意识到赖账不还必将给自己带来切实不利的影响,进而加快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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