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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山东门诊禁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细菌耐药问题已成为全球广泛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山东抗菌药物的使用将进一步严格管理。5日山东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的通知》,要求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据介绍,当前细菌耐药已成为全球公共健康领域的重大挑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遏制细菌耐药,山东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目录》为我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依据和最低要求,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提高抗菌药物管理级别,将“非限制使用级”的品种上调为“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的品种上调为“特殊使用级”管理,禁止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同时《通知》要求,三级综合医院、儿童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40种;二级综合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得超过35种;精神病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10种;复方磺胺甲噁唑、呋喃妥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5-氟胞嘧啶可不计在品种数内。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品种,品种数不得超过二级综合医院的品种数。

另外,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使用抗菌药物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据了解,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指的是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比较常见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有第四代头孢菌素中的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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