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医药价格管理,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近日,市物价部门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相关政策,其中,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的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加价率政策。
据了解,为了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市物价部门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相关政策,其中,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市场供求和支付方承受能力自主合理制定价格,价格制定或调整需公示一周,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在药品价格方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加价率政策,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价加价率不超过15%,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同时,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低价药品目录(2015版)》的通知精神,纳入江苏省低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在日均费用标准内(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销售价格。此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销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加价率不得突破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的35%。
据了解,非公立医疗机构今后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医药价格管理责任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医药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并公示;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医药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等。同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在院内显著位置设立医药价格咨询投诉台,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号码,认真接待和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和投诉。此外,非公立医疗机构对门诊患者须提供门诊收费结算清单,对住院患者须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和出院清单。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实行住院费用告知,检查、诊疗告知,贵重药品、耗材使用告知等,实行诚信服务。”市物价部门相关人士表示,今后将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定期开展收费公示情况督查,并借助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患者的正当权益。(陈兵 郑淼松)
来源: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