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将从今年10月1日施行。昨天,苏州市人社部门对新《办法》作了详细的解读。据介绍,这是苏州市2007年颁布的原《办法》的修订版,主要有8个方面的调整,包括调整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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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方面有调整
修订内容主要有8个方面:
①取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资金的规定;②调整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医疗救助基金的方式;③调整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④调整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由原“男满30年、女满25年;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调整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⑤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取消了原《办法》9%的明确规定,将该条款修改为“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不作具体规定,改为“按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缴纳”;⑥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地方补充基金比例,由1%调整为0.5%;⑦修改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⑧新增分级诊疗、支付方式改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联合执法、专家评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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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可能你关心
社保管理办法是关系到每一位市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家家户户的情况又不同,为此苏州市人社局针对这次《办法》修订后,大家可能会产生的疑问,做了一份超详细的解答,详情可登录苏州市人社局官方网站查询。记者也整理了其中一些重点和修订后的变化,关心的市民可以看一看。
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子女参保
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就医资格并按规定首次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用结付
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每一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38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4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
参保职工在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就医的,在职职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提高至80%,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提高至90%。参保人员在B级以上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方能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符合条件自动享受,无需另外申请。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组成变化
地方补充保险费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中划出1%改变为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条件的参保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时,其以非就业居民按年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按比例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学生少儿、大学生医保的门诊待遇
学生少儿、大学生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补助。(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