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下原医院因涉嫌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被监管部门处以没收相关医疗器械和罚款2万元。医院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8日,市中院对这起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被告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如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5年4月1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原医院西药房内摆放的8根一次性使用胃管和1只一次性使用输氧面罩已超过有效期。市场监管局认为,该行为涉嫌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医院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案涉医疗器械并罚款2万元。下原医院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被维持处罚决定,遂一纸诉状将市场监管局和如皋市政府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行政处罚时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确定,但原告“涉嫌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只是可能性,以不确定的事作为行政处罚的前提,属于事实不清。因此,法院认为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如皋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系维持原行政行为,也应一并撤销。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如皋市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认定事实清楚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如皋下原医院的案涉行为也有可能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监督管理从而降低医疗风险和医疗事故应当通过严格的执法来保证,而非通过对法律规范的扩张理解来发现达到执法目的。综上,市中院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