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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专项地方政府规章《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破解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难题

 

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孟祥 通讯员 来汉麟)为破解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中遇到的监管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监管规范和水质卫生标准缺失的难题,在国家、省级层面均未针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立法的背景下,国内首部专项地方政府规章《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经徐州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立法将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督行为建立在法定基础上,把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正式纳入法律保护内,对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明确了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概念、产品归类、监管主体职责和职权、生产经营者和生产经营行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法律责任。按照办法规定,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源应当使用城乡公共供水,采用纳滤工艺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规定的指标;采用反渗透技术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应当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规定的指标;采用其它工艺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规定的水质标准。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将继续利用问卷调查,召开管理相对人、行业协会、法律专业人士参与的研讨会等方式,追踪评估办法实施效果,广泛听取意见,为进一步的修订做好准备,确保办法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同时,大力开展《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培训,继续普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的专业知识和监管要求,从根本上破解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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