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就售房,除没收其所得资金外,还要多交纳没有具体金额上限、最高占到违规金额1%的罚款。近日,北京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首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社会发布,共计17条,涉及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方面。
根据此次发布的处罚裁量基准,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将处以不同等级的处罚:销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销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8%的罚款;销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
对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按照收取金额的多少,明确了从1万元到3万元3档不同的处罚标准。房企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确定了5万元和10万元两档不同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