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财政部联合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办法》规定,对于举报涉及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最高可获奖励30万元。
《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这些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满足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等条件的举报者可获得奖励。
可按案件货值金额给予1%至6%不等的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视具体情况另定。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依据《办法》的规定,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同时,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记者 任敏)
(北京日报 任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