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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要,首付还我?绝对不行房子不要,首付放弃?还是不行

 原标题:房子不要,首付还我?绝对不行房子不要,首付放弃?还是不行

浙江在线09月16日讯(钱江晚报通讯员 魏溪 任才峰 记者 邵巧宏/文 龚子皓/漫画)4年前虽然有“限购令”,但房价坚挺让很多人削尖脑袋也要想个办法出来买房。
 
这不,慈溪的李女士已经有了两套房,为了再入一套房,她就想着先借儿子的名义买,等买好了再过户。
 
然而谁又能料到,李女士这房一买,房价就直线下滑,一套房子缩水100多万元,这下,谁还有心思去付按揭!她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去付按揭,甚至连房子也不想要了。直到最近,房产商受不了了,把她告上了慈溪法院。
 
这按揭能不能不付?显然是不可能的。还是应了那句话,房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啊!
 
交首付后拖了四年
 
就是不去办按揭
 
2010年10月宁波出台“限购令”,规定已有两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禁止新购住房。违者,房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或合同备案。
 
政策刚出来的那几个月,很多人依然看好房市。比如慈溪的李女士,就算手头已经有两套房,也想方设法想再入一套。
 
2011年8月,李女士用儿子小陈(化名)的名义,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30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175平米的房屋,当时在合同上签字的是李女士。
 
合同签订当日,李女士支付了30%的房款作为首付,即95万多元,并约定剩余的房款以按揭的方式支付。
 
然而数月后,等到房子可以办理按揭贷款了,李女士却迟迟不肯去办,也不去付清剩余款项。这一拖就是4年。
 
原来房价跌得太厉害
 
她不想要房子还想拿回首付
 
这四年,房产公司也来催过李女士,但李女士是铁了心不付款。
 
去年7月,房产公司将名义购房人李女士之子小陈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后来又撤诉,12月再起诉代签人李女士,小陈也到场应诉。
 
对于这个案子,房产公司认为,购房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李女士已实际履行合约,支付了首付款,因此,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李女士则不是这么想,她当庭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也就是说不但按揭不会付了,连房子都不要了。
 
同时,小陈也提出,付款方式是按揭付款,而他自己无任何收入来源所以无法办理,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
 
另外,李女士也提出,房产公司明知她属于限购范围,仍向她销售房屋,房屋产权无法办理过户,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价值300多万元的房子为什么不要了?明眼人都很清楚——李女士的这套房子,购买时单价1.7万元/平方,现在只有1万元/平方,4年间,已经缩水上百万了。
 
法院判决:
 
剩余房款和违约金都得付
 
对于李女士提出的说辞,法院又怎么判定呢?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女士及其子小陈涉案的合同是有效,双方均应按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且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的是李女士,所以剩余的房款也应当由李女士支付,这跟小陈是否有还款能力没有关系。
 
对于余款的支付,法院认为,办理按揭贷款只是筹措购房款的多种途径之一,即便无法办理剩余房款的按揭贷款手续,按照合同约定,也可以通过其他有效的途径自行筹集购房款来支付其余的应付房款。
 
至于产权登记问题,根据当前宁波市的相关房产政策,李女士在其名下已有两套住房的情形下,可以新购住房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最终,法院判决李红支付剩余购房款200余万元及相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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