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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实施后如何交存维修资金

◎徐州日报记者 郑微 实习生 杨帆 郑琴

 

《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实施。新政策实施以后,办理过预审核登记证明的业主是否仍按原标准交存?已建成的定销商品房小区如何办理交存业务?半个多月来,有关维修资金交存业务的相关事宜,仍有市民向本报打来电话进行咨询。为此,市物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就交存的相关重点事宜进行了解答。

继续受理预审核登记证明业主的交存业务

据市物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领取到预审核证明的业主,凭《维修资金交纳预审核证明》,尽快于2015年11月1日—12月31日之间到中和大厦二楼62、63号维修资金窗口办理交存业务,交存标准可按照原交存标准办理。

已建成的定销商品房小区完善信息后办理交存业务

据了解,凡各区已预审核登记的定销商品房小区,定销商品房小区业主信息导入维修资金信息系统的,在12月31日前根据小区公告的日期集中网点统一办理维修资金交存业务,仍然按照原标准交存。没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拆迁协议书的业主凭拆迁协议书和身份证办理交存业务。

应交未交的业主在12月31日前及时补交

据介绍,由于新的政策规定维修资金剩余增值部分转入统筹维修资金,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或者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该负责人称:“因此未交存的业主就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实际上是侵害了其他已交存业主的权益。对于未交存的我们将按照原市政府令81号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仍未交存的可以按照每日万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根据市政府令第140号新政策未按规定交存、补交维修资金的纳入诚信档案。”

新物业管理区域实行新标准

11月1日后,对于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新物业管理区域住宅、非住宅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未设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90元。

据了解,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前一个月,向市物业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材料。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时,应按照物管机构的委托收取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自制收款收据向购房人收取维修资金,开发单位出具自制收款收据的,购房人有权拒绝向其交纳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交存办理地点:坝子街中和大厦二楼62、63号维修资金窗口。咨询电话:83575023、8357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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