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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 管理条例》颁布

 

自3月1日起施行
 

 

徐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樊海涛

1月30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从3月1日起施行。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我市是全国较早制定并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城市,1999年曾颁布实施《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但随着城市发展,该《条例》对房屋安全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约束乏力,在确定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体系、遏制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私拆乱改行为、推动危险房屋监管治理等方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房屋使用安全立法工作迫在眉睫。为此,市住建局(原市房管局)报请市人大将《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立法纳入2018年立法计划。

新制定的条例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安全使用、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一先进的房屋安全管理思想,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提高全市房屋安全现代化管理能力提供了法制保障。

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及责任义务,避免推诿责任现象的发生。明确了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重点突出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规定了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所需承担的具体责任和禁止采取的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在房屋安全日常管理中的职责,如对违法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责任。

明确我市房屋安全管理机制及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将房屋安全的管理权、执法权、处罚权下放到区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基层部门的管理和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效能,确保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明确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相关负责人参加的房屋安全联席会议和市、区、街道、社区(物业企业)四级房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应急抢险、安全普查以及困难群体救助的经费保障、来源。落实各级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强化危及房屋安全的预防性措施。增加物业企业对业主房屋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增加对擅自实施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禁止性条款,加大对业主私拆乱改、破坏承重结构体系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涉及违法拆改的装饰设计、装饰施工等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从源头遏制私拆乱改。

明确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和应急抢险相关各方的义务和职责。从维护公共安全角度,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危险房屋防治管理工作中的职责,重点突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危险房屋治理,并作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执业要求,明确安全鉴定的启动条件。规定了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的鉴定和治理义务,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及时整改解危。规定了房屋出现险情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处理程序,并对危险房屋的治理改造提出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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