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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亮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4-18

 

规范校外教育培训 营造良好教育秩序
我市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亮剑” 
 
 

 

◎徐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甘晓妹

4月12日,徐州市教育局在徐州报业传媒集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我市近期开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相关情况。

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省相关通知要求,切实解决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市决定部署开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禁止违规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治理、规范提升”的原则,全面摸清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坚决做到六个“严格禁止”。

一是严格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此类机构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停办整改。

二是严格禁止无证办学行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一律不得张贴或悬挂以“××教育”命名的招牌,一律不得组织面向中小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的课程教学或辅导活动。对符合办学资质条件的无证办学机构,要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办学资质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

三是严格禁止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竞赛,或将培训成绩以各种形式提供给中小学校,或以任何形式帮助中小学违规招生、变相招生。

四是严格禁止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五是严格禁止中小学校通过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或变相招生,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测试活动,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六是严格禁止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学生。

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打好专项治理攻坚战

专项治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组织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综治、城管、公安、消防、物价、房管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协同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解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是教育部门加强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为具备条件的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开展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办学、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任教、学生参加校外培训三项排查,向社会公示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二是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在本部门注册的教育类机构的治理。对在本部门注册,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超范围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的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按要求整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纠正。

三是综治、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安全检查、法制宣传、强制摘牌、行政执法等工作,对无证(办学许可证)无照(营业执照)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成立即停办整改,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是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无证办学机构的排查。房管部门从办学场所安全方面配合专项治理行动。物价部门从收费监管方面配合专项治理行动。

五是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和工作督促,加强对本级部门审批机构的监管。

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督查

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各地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由政府统筹协调,教育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综治、城管、公安、消防、物价、房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共同参与、协同治理的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2018年4月13日前,各地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邮箱,并报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组办公室。2018年6月1日前完成校外培训机构的摸底排查,11月底前完成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集中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校外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今年下半年起,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组将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落实得力的地区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措施不实、进展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市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订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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