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和《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适用范围 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托育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设置标准。 二、机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三、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主办者和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4、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四、组织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1、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校长、经理)、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 2、监督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教育机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存在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情形之一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 4、校外培训机构应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确保党对教育机构的领导。做到基层党建三同步,即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组件条件的培训机构,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 五、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 1、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2、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3、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 六、师资队伍 1、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2、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4、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相关资格。 5、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七、章程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事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八、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 1、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凡冠名为“中心”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凡冠名为“学校”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1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2、校外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提供消防合格证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如提供餐饮服务,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 3、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 4、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5、校外培训机构须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校外培训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九、办学经费 1、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2、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4、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十、收费和退费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且注明学费收缴、退费办法等内容。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 十一、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和参加迷信、宗教、赌博等活动。 从事在线教育和提供在线教育课程,国家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分类管理 对校外培训机构试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在办学所在地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名称后,到办学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最后在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在办学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准名称后,到办学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最后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十三、关于安全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应当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师生人生安全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十四、教学点设置 1、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如要跨区域设立教学点(分公司)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向教学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到教学点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证照齐全后方可办学。教学点须同时接受原审批机关和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的管理。 2、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如要跨区域设立教学点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向教学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办学。教学点须同时接受原审批机关和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的管理。 3、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教学点,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总面积的2/3)。 文中未尽事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徐州市教育局 2018年10月23日 |
来源:2018年10月24日徐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