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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购税法即将实施,对购车人影响几何?

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郑微 通讯员 闫士亮 周良才)7月1日起,新版《车辆购置税法》实施,据该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谈起新版车购税,不少车主都存在着诸多疑问,诸如“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买车是贵了还是便宜了?”“7月1日后,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是不是不能减免了?”“这将会给汽车市场带来什么变化?”等问题。为此,记者走访了徐州市税务局车购税主管部门,了解车辆购置税实施后,对购车人产生的影响和变化。

征收范围收窄,优惠力度加大。与居民出行比较密切的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无轨电车,与农业相关的三轮和四轮农用运输车,工程施工所需的自行专用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和专用汽车中的起重机(吊车)、叉车,及排气量未超过一百五十毫升摩托车及电动摩托车,均由以往车辆购置税免税或应税范围调整为不征税范围。

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继续有效。《车购税法》第九条免征规定前五款没有包括新能源汽车,是否就不减免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吗?“继续有效!”这是记者得到的明确回复。因为该条第六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而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始于2014年7月,2018年财政部等四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因此现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的政策,会执行到2020年底前。

裸车价不是唯一的征税依据。《车辆购置税法》中“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的规定,被一些汽车销售厂家和人员,解读为税务机关按不含税购车发票金额(即裸车价格)征收,他们开票金额直接就是征税依据。对此,记者获悉,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对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依然拥有核定征收的权利。同时,机动车销售发票已纳入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机动车发票票面全部信息比对已经实现,销售方采用一次销售多次开票的手段,不仅给自己,更给购车人带来违反税收法律的风险。

其实,对购置车辆计税价格规定的最大变化是,对车辆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再包括在计税价格内。

“开票后60天申报要切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还提醒,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购车人应当自购车发票的开具时间起60天内要申报车购税,否则,税务机关会按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时,自2019年6月1日起,税务机关与车管所实行完税信息的电子比对,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相关信息即刻会传输到车管所;同时,税务机关在征收车购税后,不再为纳税人开具车购税完税证明;个人如需要的,可在江苏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相应模块打印,或到车购税征收厅持身份证等申请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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