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报送材料 (一)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具体样式见附件2); (七)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成立当年免税资格的,需提供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成立当年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三、材料报送时间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材料,逾期的在下一年度进行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的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办理流程 徐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按照市、县两级管理权限分别进行,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市区(不含贾汪区、铜山区)范围内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 (一)凡由我市市级、区级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到市区办税服务厅递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到其所在县(市)、区办税服务厅递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二)税务机关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时,应认真核实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的,同意受理。 (三)市县两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审核通过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具体可登录徐州市财政局网站和国家税务局徐州市税务局网站下载) 徐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20年1月 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