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近日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有关财政保障政策。
对于确诊患者的诊疗费用以及在疫情流行期间经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兜底。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为减轻市县财政资金压力,根据省领导批示要求,对于困难市县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费用,省财政将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于患者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中央财政补助6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补助20%,市县仅需负担20%。 (许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