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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废止、修改22件省政府规章 权力下放到位

 记者5月14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近日将以政府令形式向社会公布。这一轮规章清理,主要是推动规章调整与深化改革相衔接、相适应,确保权责一致,保障 “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

逐一过审,涉及22件规章

5月2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修改22件省政府规章。其中,废止9件省政府规章,修改13件规章部分条款,直接修改77处规章条文。

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主要在上世纪90年代公布并实施,不少内容已与上位法或现行法律法规不符,或不适应当前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

其中,《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4件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或者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予以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主要内容已为新出台的法令所代替,予以废止。

审核修改的规章涉及《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13件,修改原因是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或者与已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2017年下半年起,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有关部门对相关的省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按照立法程序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清理过程中,他们认真研究共性问题,仔细查找每个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逐条进行核对,并与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对照,发现问题及时与部门沟通,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向各部门3次征求意见,完善了修订方案。

不留空间,权力下放到位

放权,成为此次政府规章清理的最大看点。在审核修改的政府规章中,涉及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有24项,此次均得到修改、明确。

“这次规章审核,坚持的重要原则是,取消或者下放权力事项到位,不留空间。”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介绍,在审核修改《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过程中,紧紧围绕“放管服”要求以及上位法的规定,将省、市两级人防部门的有关审批权限下放到所在地人防部门。

简政放权,让地方享有更多行政审批权限。以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需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如今根据新修改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企业可以直接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修改,体现了政府下放审批等权限的决心。对医疗机构的处罚主要是根据罚款数划分处罚权限,基层执法权限较小,难以落实属地管理。本次权限划分发生重大变化,在审批权限下放的基础上,确定“谁发证,谁管理”,兼顾了执法下沉、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

缩减审批环节,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过去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和工程设计资质的,需经过申请、初审、审批等环节,从基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国务院相关部门,层层上报,一环也少不了。此次修改,规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消初审环节。

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放宽市场准入,盘活社会资源,规章修改体现了一个字——“活”。

为在职医生开诊所松绑,进一步促进医生资源的流动。参照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后的《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正式删除“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同时,个人开诊所的准入门槛也适当降低。以往个人开设诊所除要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机构从事3到5年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外,还需拥有本市、县常住户籍,通过市级卫生部门的开业考试。这次取消了户籍和考试的限制条件。

放权并非只放不管,要做到放管结合。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取消了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同时增加事中事后监管,新修改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据此删除“年度审验”,补充“年度报告、收费巡访”管理制度。尤其是监管方面,按照国家发改委文件要求,加强收费监管和社会监督,突出目录清单的动态管理。

目前,我省正在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个人诚信体系。此次规章修改也在践行信用建设的精神,在一些领域,明确以信用管理取代质量信誉考核。过去,对驾培经营者和教练员管理主要靠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教学记分制度,新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建立驾培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和教练员教学行为记分制度,定期公布驾培经营者的信用评价和教练员记分考核情况。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教练员和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驾培经营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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