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物价、旅游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价格行为的意见》,明确规定八大类行为将被认定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八大类行为涵盖了旅游消费的全过程,包括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只收费不服务,或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内容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采取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使用不正当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等。
今后,我市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服务价格建立约谈制度,出现价格上调频率过快、涨幅过高及设置“园中园”门票不合理等情况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约谈相关经营者,督促其改进。
《意见》还规定,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要按规定严格落实对儿童、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群体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叶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