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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秋"长假外出旅游如何防范风险和应对

 原标题:外出旅游如何防范风险

  “十一+中秋”的长假就要来临了。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中外出旅游,外出旅游中存在的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相关的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外出旅游,要对一些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应对。

  意外受伤怎么办

  【案例】

  王小姐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约定A公司为王小姐提供5天4夜“吉林-松花湖-长白山天池-静泊湖双卧5日游”。在补充条款第9条中,约定:“高风险娱乐项目,如草地摩托、雪上摩托、骑马、快艇、漂流、攀岩、滑雪、潜水、蹦极等,请旅游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仔细阅读景区提示,在景区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注意人身安全。酒后禁止参加高风险娱乐项目。”此后,王小姐在长白山旅游参加漂流活动时,穿着塑料拖鞋自行拖拽皮划艇时摔倒受伤,被送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胫前皮肤挫伤。此后,王小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本案中,王小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在漂流活动中穿着塑料拖鞋自行拽皮划艇的行为存在危险性,王小姐自身应当对自己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这并不是说旅游经营者就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A公司未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也应当对王小姐的受伤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王小姐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A公司的相应责任。

  针对以上问题,对大家进行几点提示:

  1、旅游者在订立旅游合同的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及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游览、娱乐项目,考虑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适宜参加的旅游项目,投保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认真听取经营者作出的说明或者警示,妥善使用旅游过程中的设备设施,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不做危险的行为,如遇到危险,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3、旅游者因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侵害产生损失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相应责任人要求赔偿,并在旅游过程中积极取证。

  财产受损怎么办

  【案例】

  刘先生与B 公司签订合同,参加由B公司组织的欧洲多国深度游,合同同时约定旅行途中的税费办理事宜由B公司负责统一办理。在某国旅游途中,刘先生购买名牌手提包一个,价值近万欧元。此后,B公司导游在得知刘先生购买手提包后将税单收走,并称将帮助刘先生办理退税手续。在海关处办理出境退税时,海关工作人员发现刘先生购买的手提包未办理申报税款手续,以未申报纳税为由将手提包扣留。刘先生回国后,以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旅行途中的税费办理事宜均由旅行社负责统一办理,但旅行社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导致刘先生财产损失,据此要求B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本案中B公司应当对刘先生进行相应法律法规的提示,刘先生自身也应当对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自行进行了解。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当承担办理税费相关手续的责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导游亦应对当地法律法规有足够的认知,并按照当地税费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但导游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导致的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

  针对以上问题,对大家进行几点提示:

  旅游者在出境旅游前可以做好准备,提前查阅攻略,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纳税制度和风俗习惯,带好翻译设备,记好使领馆联系方式,维护好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如相应损失确系因旅游经营者未尽其合同约定义务导致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相应责任人赔偿损失。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积极取证,提高证据意识。

  合同履行不顺畅怎么办

  【案例】

  张先生与C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约定了C公司为张先生提供济南、泰安等五日游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崂山风景区大雪封山导致不能按原行程游览,双方在协商更换其他线路时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张先生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同时该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约定行程出发前五天崂山风景区即因大雪封山,无法开放,作为当地旅行社的C公司应当知晓相应情况,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张先生进行协商,但C公司并未就此事进行协商,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求增加其他项目费用,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以上问题,对大家进行几点提示:

  《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旅游者在订立合同时,应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仔细阅读,合同约定不明确、遇到“霸王”格式条款时可及时要求旅行社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并进行调整。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行社不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标准、线路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者可以向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旅游者应当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合同,不能以自认为合理的理由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以免构成违约产生赔偿责任。(张君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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