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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精准维护考试公平

 《解释》既能进一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有利于集中力量精准打击特定重要考试的作弊行为。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高考、公务员考试等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并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相关解释,引发广泛关注。

  此番司法解释是2015年8月作弊入刑后,国家层面规制“考试作弊”的又一动作。两高通过司法解释这种“准立法”形式,将刑法条文具象化,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以此为标准,对考试作弊作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裁判。这对应对考试作弊乱象有着直接指导意义,也是严惩考试作弊、彰显考试公平的体现。

  对于考试作弊的规制,《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是一个重要分水岭。根据新修订的刑法,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等具体罪名,再加上已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等“周围”罪名,形成了对考试作弊“上游”“下游”违法犯罪行为的全域覆盖。密织的法网,对考试作弊也形成前所未有的震慑。

  据统计,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这些“入罪”判罚的案例,彰显了刑法规制的威力。不过也需看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违法犯罪的规定比较抽象笼统,也容易造成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出现标准不一的问题,无法彻底实现司法权威。

  比如司法解释明确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就极为必要。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相关罪名的成立,前提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但什么考试在这个范围之列却语焉不详。

  事实上,我国各类考试不胜枚举,如果将这些考试都“一视同仁”,法律打击面明显偏大,恐也不利于精准打击特定考试作弊行为。《解释》采取列举方式,将“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四类考试作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无疑增强了刑法打击的精准性。

  而这次解释的一大看点,就是对何为“情节严重”作出具体说明,这是以更加明晰的“刑罚阶梯”,终结了司法机关一度对考试作弊“自由裁量升级”的现状。

  对应“情节严重”的九种表现,司法解释除了将组织人数、组织次数、组织跨域、违法所得、直接后果、提供作弊器材纳入其中,还明确“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应“量刑升级”。如此,既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特定重要考试的作弊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将“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视为“情节严重”,辅以宣告职业禁止之规定,更有助于遏制和防范“内外勾连”式的考试作弊,从源头上保证考试不被污染。

  考试作弊是严重破坏社会公平的行为,需要国家法律的严格规制。从“无罪”到“有罪”,从“修法”到“解释”,法律机关勾勒出一条清晰可辨的严惩路径,也释放出更为积极的作弊治理讯号。期冀借助这番司法解释,潜在不法分子能感受到更大震慑,从而让其知敬畏、知收敛,趁早打消暗藏心底的那点侥幸,捍卫国家考试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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