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在职硕士培养和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学位,屡屡曝出文凭交易的丑闻——一些高校不是以此为求学者提供深造、提高的途径,而是将其作为贩卖文凭的通道,还把这作为一项生意,“发包”给社会中介机构运作,在招生、培养、管理中乱象纷呈。另外,一些本不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教育机构,也打着“研究生课程”培训班的旗号招生,惹出不少纠纷。一方面,混淆培训班的性质,涉嫌对消费者欺诈,另一方面,在利益的驱动下,这类课程进修班和同等学力授予硕士、博士挂钩,加上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严重影响教育声誉。
教育部门叫停各类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名义举办的课程进修班,就是针对上述乱象的,无疑有积极意义。但从长远看,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要解决人才培养质量问题,必须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同时规范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
笔者认为,教育部门必须反思在职硕士培养,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学位出现乱象的根源。在职教育、授予同等学力者相应学位,本来是鼓励终身教育的措施,可以便于受教育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求学。之所以出问题,还是因为我国大学现代大学制度不完善,没有有效建立起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教育和学术体系。
因此,对于学校来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关键在于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同时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在校内实行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的分离,建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行政不得干预教育决策和学术决策。教育部门要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督促学校制订大学章程,建立具有最高学术权力的学术委员会。
对于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则要明确监管主体。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应该实行工商注册、工商监管,其所提供的教育培训项目,就是教育服务产品。教育部门所要做的是,加强教育信息公开,为教育消费者提供更充分的信息,让他们理性选择。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