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州市出台《2014年宿州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从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补助、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
据了解,宿州市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基本标准是: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困难学生比例,做到逐年提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同时,将《新华字典》纳入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向农村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新华字典》,并且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85元、初中每生每年785元。县区地方预算应按“一费制标准”继续安排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同时,中央财政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给予资金奖补。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不含普通班吸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经费保障。农村、城市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本标准分别按现行农村、城市初中标准5倍执行。所需资金中提高前的部分仍执行原资金分担渠道和比例,提标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省与市、县(市、区)分担政策执行。
今年,宿州市还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抗震加固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并将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基本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600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进入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民办学校就学,民办学校在获取政府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