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课桌间的通道较窄,学生在走动中被同学的脚无意绊倒摔伤,学校、绊人的学生该如何担责?摔倒学生自己有没有责任?日前,市五中院审结了这样一个案子。
教室摔倒牙齿受伤
法院审理查明,11岁的邓某和同岁的封某都是綦江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去年4月27日早上8时许,还没开始上课,封某背向讲台站在教室左边走道第一排课桌前收同学们的作业,腿伸在过道口。此时,邓某从教室后门进来打算去自己的座位,在通过走道时绊倒封某的脚后向前摔倒,磕到讲台导致6颗牙齿被撞掉。
随后,邓某被老师送往医院治疗。司法鉴定邓某成年后可做矫形手术,需修复6颗牙齿。不久,邓某将封某以及父母和所在小学起诉到綦江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5万元。
课桌太多走道较窄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小学是开设了1-6年级的完全小学,邓某所在班级共53位学生,所在教室长8.9米,宽6.24米,课桌两两组合,安放了4列,中间留了3个走道,课桌长为0.6米,走道宽度平均为0.48米。住建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规定,完全小学应为每班45人,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米,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55米。
据此,綦江区法院一审认为,邓某所在班级人数已超过国家对完全小学限定的标准人数,因人数增多导致课桌椅增加,从而导致走道的宽度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教室走道拥挤势必增加学生走动中碰撞其他物体而受伤的危险性。因此,该小学提供的教学环境客观上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应对邓某的受伤承担60%的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学校赔偿2.7万元。
受伤学生也要担责
法院同时认为,邓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防护能力,行走中未充分观察走道旁边的障碍物,忽视自身安全保障,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个人应担责30%。另外,封某将腿伸到过道,对通行造成一定的障碍,虽非故意,但这是邓某被绊倒的原因之一,应承担10%的责任,由于封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赔偿0.5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封某以及小学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封某诉称,他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邓某是因他而摔倒。而该小学诉称,该小学对教室的安排、设计以及学生人数的安排并非是导致此次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因素,邓某作为小学四年级的学生,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和自控能力,个人疏忽才是主因,因此邓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日前,市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