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清大学城27名在校大学生怎么也不会想到,同学帮忙“牵线”的校园贷竟然是个骗局。7名被告人利用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信息,虚构联系人信息,在名校贷骗取贷款予以提成,贷款到账后丢弃手机卡。一审法院对7名被告人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处以刑罚,其中一人提起上诉,济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假信息贷款能挣钱”背后是一个大骗局
2016年10月,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张同学,在同校学生丁雷的介绍下,办理了名校贷。按照当时丁雷的介绍,“在名校贷使用假信息贷款可以不用还款,还可以挣钱”。
张同学心动了,丁雷让他办了手机卡、银行卡,另一名同学徐伟则让他把学信网和支付宝的手机号换成新手机号,用手机下载名校贷APP,注册、登录后绑定新办的银行卡,填写假的联系人。贷款下来后,张同学留了1800元,给了丁雷200元,给徐伟转了6000元。
张同学不知道,这背后是一个大骗局。2016年暑假期间,初中文化的毕玉结识了正在某职业技术学院读大二的刘健,两人预谋利用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信息,虚构联系人信息,在名校贷(上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骗取贷款予以提成。
这样,毕玉负责提供虚假的在校学生申请贷款需填写的家长、辅导员、同学的联系电话,用于通过贷款平台的审核;刘健负责联系在校学生并欺骗学生该贷款信息可在后台删除,贷款不用还。据毕玉交代,家长、辅导员等人的联系方式,是他在赶集网上按照学生家庭和学校所在城市找的。
贷款到账后躲避还款,让学生扔掉手机卡
为扩大规模,刘健找到同校的徐伟以及在另外两所大学就读的耿林、孙强。徐伟又找到丁雷、杨军,他们再分别寻找在校大学生。徐伟后来讲,审核时辅导员、母亲、朋友这三人的名字随便写。
就这样,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七人共联系了包括张同学在内的27名在校大学生,让他们分别用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在名校贷平台借款。借款到账后,毕玉等七人及借款人按一定比例分配。
贷款到账后,如何躲避还款?他们安排学生扔掉借款时使用的手机卡,注销借款时所用银行卡,逃避名校贷公司催收贷款。
很快,名校贷网络平台发现了问题。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至2017年6月14日,27名学生的借款均处于长期逾期不还状态,“如果学生不还款,到期后名校贷公司负责把钱还给出资方,受损失的是贷款平台。”
毕玉、刘健参与骗取借款21万余元,徐伟参与骗取借款14万余元,丁雷参与骗取借款9万余元,杨军、耿林参与骗取借款4万余元,孙强参与骗取借款2万余元。这些借款都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分期款,案发后,贷款学生家长共退款2.4万余元,其余贷款由七名被告人的亲属全部归还。
一被告上诉被驳回,七人均被判三年缓刑
长清区法院认为,毕玉、刘健、徐伟、丁雷、杨军、耿林、孙强七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毕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余六人有自首情节,七被告人已退赔全部诈骗款,并缴纳罚金;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七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罚金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孙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的上诉理由是:他仅是签订名校贷合同的介绍人,不是合同诈骗罪主体,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也没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其得款3000元,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济南中院认为,孙强用三名学生身份信息与名校贷公司签订合同,在名校贷平台上各申请贷款10000元;三贷款学生共计获得贷款24000元。贷款发放后,孙强分别给了三贷款学生各1500元,自己分别留了1000元,剩余款项交给刘健,并让学生注销、丢弃与贷款关联的银行卡、手机卡。
因此,孙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犯罪数额应以其实际骗取的24000元计算。济南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令人惋惜的是,这起案件的七名被告人中,除毕玉外,均为在校大学生,其中孙强、刘健、徐伟、丁雷、杨军等五人均出生于1997年,在参与诈骗时,他们只有19岁。(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实习生 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