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污染环境的被告在去年被判刑后,再被追究民事责任,法庭判处其消除环境继续污染的危险,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14日,这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10年至2014年9月,被告许建惠、许玉仙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租用他人厂房,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清洗业务,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去年6月,两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虽然两人的污染环境行为已被依法追究刑责,但现场留存的废桶、残渣,污水池里的污水、污泥尚未清除,污水仍在不断渗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让“谁污染、谁治理”真正落到实处,在常州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常州市检察院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庭审,常州市中院判决两名被告限期内消除环境继续污染的危险,到期未履行,法院将委托第三方消除危险,所发生费用由两名被告负担;被告须在判决生效30日内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保局审查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同时,两被告须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限期支付至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账户。
来源: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