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徐州市2015年市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2016年6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15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关于徐州市2015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同意上述两个报告,决定批准徐州市2015年市本级财政决算。会议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设计建设 可行性缺口补助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2016年6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申请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设计建设可行性缺口补助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报告》及说明,会议批准徐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设计建设阶段纳入PPP合作范围内的129.224亿元相关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会议要求,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轨道建设和运营资金筹集到位;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防范财政风险;加强工程审计,做到工程建设与工程审计同步推进。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轨道交通组合运营 可行性缺口补助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2016年6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申请将轨道交通组合运营可行性缺口补助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报告》及说明,会议批准徐州市轨道交通组合运营纳入PPP合作范围内的137.7亿元相关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会议要求,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轨道建设和运营资金筹集到位;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防范财政风险;加强工程审计,做到工程建设与工程审计同步推进。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 (2016年6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法治徐州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相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等有关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受理。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通知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 五、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受理移送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以及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六、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分别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接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解决突出问题,完善工作机制。 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制定信息录入标准,全面、及时、规范录入信息,积极推进网上移送、受理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 十、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两法衔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