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史奉楚
广东省消委会近日披露的数据显示,广东2015年预付卡投诉受理案件数量超过7000件。“新华视点”记者在广东、浙江等地调查发现,目前,在餐饮、美发、美容、健身等行业,预付卡消费几乎成为“标配”,一些商家用各种手段吸引消费者预存大量现金,但有些涉嫌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甚至出现卷款上亿元跑路的现象。(7月4日《北京青年报》)
在市民的日常消费中,预付卡可谓无处不在。超市购物用预付卡,爱美的女性美容、养护头发用预付卡,甚至一些特定场所只能先办理预付卡才能消费。但与此同时,预付卡陷阱无处不在,最常见的是人们理发时办理了预付卡后,没过几天理发店便关门大吉。虽然一些预付卡金额不多,但上当受骗的感觉总是让人不舒服,并让人们对诚实信用和市场秩序产生怀疑。规制预付卡市场乱象,打击恶意违规商家,既要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又要适时启动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程序,提高“骗子”的失信成本。
虽然早在2012年,商务部就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卡企业发行预付卡时备案。但很多商家根本未履行任何备案手续,导致大量预付卡成为无备案、无存管、无监管的“三无卡”。除了商家跑路、非法集资等极端情况,办卡后不按约定标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更是常见,让预付卡成了“闹心卡”。
当前,对于这些顽疾,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对不按规定备案的发卡者,依法处于3万元以下罚款。除此之外,还应及时创新执法思路,完善监管机制,全面规制预付卡市场乱象。如对消费者充值以后降低商品或服务标准的行为,理当认定为欺诈行为或虚假广告,这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消费欺诈的定义。
对商家更有利的先付款后消费的预付卡消费领域,更应降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防止黑心商家先圈钱后宰客。或者说,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正是冲着商家的优惠承诺才会办理预付卡的,那么,完全有理由将商家收费后的“变脸”认定为消费欺诈。这样的话,商家既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又将会因虚假广告受到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因欺诈消费者而受到违法所得十倍以下或50万元以下罚款。要是如此,恐怕没有多少商家敢再冒如此大的风险欺骗消费者。
再者,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其实一步之遥。情节严重的消费欺诈,如果构成诈骗罪,有关部门也应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缺乏经营能力,没有经营意愿却大量发行预付卡后携款跑路的行为显然构成诈骗。而经营不善,资金管理混乱导致不能正常经营后的跑路,则应认定为欺诈,因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商家理当通知消费者办理退卡或进入破产程序,一夜间消失得无影无踪充分说明其根本没有支付消费者剩余价款的意愿。
预付卡实际上承担着货币功能,长远来看,要有一部效力更高的预付卡管理办法,且应参照银行卡进行监管。如提高准入门槛,强化违法责任,强制资金存管,实行信用管理,建立先行赔付等机制,让存心欺诈的商家无立足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