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日报讯(记者 陈娟)9月29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主要介绍我市检察机关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相关情况。
所谓“两法衔接”,就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具体来说,就是当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工作机制。
建立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2013年5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确立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为“两法衔接”工作试点单位,研发“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同年8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试点,主导开发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共享系统,将辖区15个行政执法单位纳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案件报备、移送、预警提示、跟踪监督等功能。
平台的效果立竿见影。以新沂市卫生监督局为例,2011年,该局向公安机关移交非法行医案件仅有3件;2013年8月平台运行后短短四个月,该局就移交非法行医案件11件;2014年1月至10月底,该局总计移交案件59件。自2013年8月,“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成至今,新沂市共录入涉嫌犯罪案件256件,检察机关对252件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审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7件7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4件24人。
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徐州市检察机关建成全省首家市县两级互联互通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设置了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协作监督、责任追究等十二项功能,实现了对食药监、环保、卫生、国土等重点行政执法机关的全覆盖。
“两法衔接”平台接入成员单位247家
2014年,徐州市检察院就“两法衔接”工作向市委进行专题汇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将“两法衔接”列入当年徐州重点工作部署推进。截至目前,徐州“两法衔接”平台已接入成员单位247家,录入案件6796件,其中移送公安机关侦查738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6058件,检察机关监督立案36件,全市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均居全省首位。
尽管徐州“两法衔接”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但是,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首先是检察机关掌握信息不全面,其次,行政执法人员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中,调查取证不规范,致使案件证据出现重大瑕疵或灭失,甚至导致司法机关最终无法立案、批捕和起诉。还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未及时得到立案。这些体现出执法理念不到位、执法程序不规范。虽然两级检察机关相继推动制定、会签出台了20多项配套制度,但约束力仍显不足。通过地方人大立法规范这项工作,及时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成为“两法衔接”工作努力的方向。
出台“两法衔接”工作规范性文件
今年上半年,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两法衔接”立法工作列入2016年工作要点。此后,徐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法制办先后组织了十多次座谈会,深入调研探讨,广泛征求意见。历经数次修改,最终形成了《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
2016年6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这份草案,成为全国第一个地市级人大出台的“两法衔接”工作规范性文件,第一次让“两法衔接”在地方上的运行有法可依。
下一步,徐州市检察机关将以《决定》的出台为契机,以“丰富拓展内容,构建标准模式,提升整体功能”为目标,担当作为,开拓进取,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再上新台阶。
热点问题解答
问:哪些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答:按照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录入三类案件:一是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违法数额达到追诉标准60%以上的,曾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二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侵权和制假售假案件;三是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检察机关可以在平台上审查,对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线索,监督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目的是最大限度避免遗漏犯罪线索。
问:案件移送是“两法衔接”的核心环节,此次出台的《决定》有哪些方面做了强化?
答:针对实践中案件移送受理部门不明、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决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受理。根据《决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同时,当司法机关发现移送过来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够刑事司法处理标准的时候,检察机关将监督“反向移送”。也就是说,案件不构成犯罪,但已经够行政处罚标准了,我们会持续监督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确保公平正义在任何一个环节都不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