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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 徐州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集中管辖

 

明年1月1日起
我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集中管辖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
 
 
 
 

 

发布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徐州日报讯(记者 陈娟)12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自2017年1月1日起,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受理徐州市辖区内原由各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类一审诉讼案件。

环境资源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

据介绍,确定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徐州市一审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既有利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铁路法院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将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能力,全面形成集中式审理、专业化保护的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

环境资源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

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分案件,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案件。

行政案件。因污染、破坏环境及环境资源管理(含土地、矿产、林业、畜牧、水利、渔业行政管理等,不含房屋征地拆迁)发生行政争议而起诉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

民事案件。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环境资源的部分物权纠纷案件(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纠纷)。

其他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刑事、民事案件。

当事人对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裁判不服的,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何立案和审理

集中管辖后,起诉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直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也可以向本辖区基层人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由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代收代转,还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查、释明、登记立案。

当事人可以到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以现金、刷卡,或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交纳诉讼费用。

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被告人羁押场所在徐州市区的,一般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在徐州市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巡回开庭审理。被告人羁押场所在徐州市下辖县(市)的,一般在被告人羁押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巡回开庭审理。

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案件,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或在徐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巡回开庭审理。

根据省法院批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7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徐州市辖区内的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原承担徐州市辖区内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审判工作的鼓楼区、新沂市、沛县人民法院,对2017年1月1日之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应继续审理;对当事人已经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应继续审查、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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