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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污染天气对市区道路 实施临时交通限制的通告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徐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对市区部分道路采取以下交通限制措施:

一、市重污染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市区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新城区内(由迎宾大道、昆仑大道、104国道围成的区域,含上述路段)道路禁止各类运输散装物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

二、市重污染天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禁止“黄标车”、“无标车”在我市建成区域内的道路通行;市区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新城区内(由迎宾大道、昆仑大道、104国道围成的区域,含上述路段)禁止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砂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通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三、市政府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禁止“黄标车”、“无标车”在我市建成区域内的道路通行;市区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新城区内(由迎宾大道、昆仑大道、104国道围成的区域,含上述路段)禁止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砂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通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双日允许号牌尾号是双号的车辆通行,禁止号牌尾号是单号的车辆通行;单日允许号牌尾号是单号的车辆通行,禁止号牌尾号是双号的车辆通行;如果尾号是英文字母的以英文字母前一个数字为准,公交车、出租车除外)。

本通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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