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公布去年消费 维权典型案例 涉及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网络购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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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日报讯(记者 孙盈 通讯员 李荣信 汤孙宁)3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徐州报业传媒集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消费维权、假冒伪劣、服务质量、虚假宣传、网络购物等事关生活的各方面。发布会上,法官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即使在网络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包括:“宣传枸杞子能抗癌还能治不育 网站被判赔5.7万”、“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超市十倍赔偿”、“麦芽糖包装瓶上没有QS标识 企业十倍赔偿消费者”、“‘免费电话’不免费 消费者起诉商家”、“保健品宣称治阳痿 经销商被判十倍赔偿”、“乌龙茶内添加花旗参 商家退钱又赔偿”、“网购箱包非正品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红酒宣称美容养颜 被判退一赔三”、“商品包装标注‘极品’字样 商家退货款还赔了3.8万”、“老人在购物店摔伤 旅游公司判赔4.7万”。 ★部分案例★ 网购箱包非正品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案情】2014年6月21日,薛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PLAYBOY饕墨箱包专营店”购买了花花公子Playboy拉杆行李箱、铝框旅行箱29英寸和20英寸的各1只,分别为488元、188元。使用过程中,薛某认为两旅行箱系假冒伪劣产品,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网络平台和饕墨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庭审中,饕墨公司认可其系“PLAYBOY饕墨箱包专营店”经营者,涉案旅行箱自该公司发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本案中,饕墨公司作为经营者未能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商品为正品,然其以正品出售相应商品,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网络平台管理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根据该网络平台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看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已经对饕墨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故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法判决:上海饕墨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薛某2028元。 【点评】本案中,商家标榜箱包为正品,消费者依此承诺进行购买。经营者的该标榜实质是一种承诺,其依法应按承诺提供相应的正品箱包,但其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却未能提供所出售箱包合法来源,不能证明所出售的箱包系正品,实质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老人在购物店摔伤 旅游公司判赔4.7万 【案情】我市某旅游公司开展云台山两日游活动,付某为旅游公司介绍旅游者,替60多岁的张大妈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及旅游费,并与旅游公司签订了合同。不幸的是,张大妈在旅游购物过程中摔伤,住院29天,花销医疗费59056.81元,另请护工花了8000多元。出院后,张大妈将旅游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发现,付某代签的旅游合同中,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放弃。付某的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设置的初衷。旅游公司对张大妈放弃自身权益的重要合同条款应当采取更加慎重的审查核实义务,且未尽到合同约定的购买保险的提示义务。尤其是该次旅游活动旅游者平均年龄较大,都是60、70岁左右的老人。这些人的人身意外伤害发生几率相对较高,被告旅游公司不能片面追求收益忽视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故被告旅游公司对于原告张大妈受伤造成的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被告旅游公司对原告张大妈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7610.49元。 【点评】旅游公司不能片面追求收益忽视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故被告旅游公司对于原告张大妈受伤造成的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应当在未尽到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基础上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