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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过期余额咋办? 市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中心:不是商家说了算!

 

购物卡过期余额咋办?
市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中心:不是商家说了算!
 

 

◎徐州日报记者 郑微

通讯员 林希松 潘婷婷

如今,越来越多的商家喜欢销售预付卡以提前回笼资金,但这些预付卡如不能在有效期内用完,里面的余额难道就打了水漂?

“去年初我在泉山区一家蛋糕店购买了一张蛋糕卡,卡面价格198元,实付100元,但商家说卡片的有效期到今年年初。过期的卡片还能用吗?”3月2日,消费者李女士来到工商部门咨询,她3月1日到该店订蛋糕,被店员告之卡已过期,拒付蛋糕,李女士要求返回卡中钱款,遭到商家拒绝。

了解情况后,泉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联系了商家。商家表示蛋糕卡使用说明中已明确标注,此卡的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李女士3月来订蛋糕,已超出标注期限,此卡已经作废。但李女士表示自己没有注意到标注的日期,当时买卡时,店员也没有提醒她,蛋糕店没有尽到提醒告知义务。

就此起消费纠纷调解,市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中心相关负责人指出,首先,蛋糕卡过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废。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起纠纷中,李女士所持蛋糕卡中的日期已过期,说明终止期限已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不再承担责任,合同终止履行,合同可以解除,但并不代表卡中的余额作废。

其次,李女士应享有知情权、享有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依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蛋糕店没有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需求。

同时,卡上关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商家使用的是一种格式条款合同,内含霸王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

并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市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中心相关负责人分析,在这起纠纷中,李女士的蛋糕卡已超期,蛋糕店不再承担责任,合同终止履行。但李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合同,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没有蓄意违反合同约定。蛋糕店应将李女士购卡时支付的100元钱返还给李女士。调解中,征求李女士的意见,是退还现金还是要蛋糕,最终李女士选择了价值198元的蛋糕。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个别商家抓住消费者不细致的弱点,在代金卡、代金券、充值卡、预付卡中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常见的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此卡售出后概不退卡等损害消费者的霸王条款。”据工商部门分析,其实,卡中标注的期限只是一种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债权人不再承担责任,但并不等同于说卡中的钱随之作废。合同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了,但商家应当将消费者卡中的余额或者未接受的服务折价返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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