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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草案)

 

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草案)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为了保障公众参与,现将条例草案予以公布,请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7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联系人:尤 猛 电话:0516-83723371

电子邮箱:xzrdfgw@163.com

2018年6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徐州高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品牌强市,增进人民福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促进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质量促进应当坚持标准引领、品牌发展、创新驱动、社会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促进应当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共建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质量促进活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质量工作职责:

(一)将质量工作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区域质量发展规划和年度质量提升计划;

(二)建立质量工作协调机制;

(三)建立财政保障和质量激励机制;

(四)引导和支持社会建立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机制;

(五)建设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产业状况的质量基础和公共服务平台;

(六)建立质量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七)依法开展其他质量建设工作。

第六条 建立市、县(市)区政府质量建设领导工作机制,由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质量监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人社、建设、农业、商务、工商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质量建设的重大问题。质量监管部门作为质量建设领导工作机制的办事机构,负责质量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质量提升主体作用,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标准、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障质量安全;

(二)建立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推进质量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工程、服务;

(四)实施以国内外先进水平为目标的标准化和品牌战略;

(五)信守质量承诺,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 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开展质量宣传教育,引导、推动行业质量诚信建设;

(二)为企事业单位、会员或者成员单位提供质量、标准、品牌、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三)参与或者主导相关质量技术研究、宏观质量统计分析、质量政策制修订等工作;

(四)建立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社会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质量建设工作。

第九条 实施品牌战略,创建品牌城市,建立徐州品牌培育、创建、认定、提升、激励机制。

培育区域品牌、产业品牌,实施各级品牌培育规划,打击侵犯自主知识产权行为,保护品牌发展。

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品牌文化建设,提升品牌研究、设计、策划营销能力,建立品牌经营管理体系,鼓励争创国家、省级品牌。

第十条 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建立标准体系。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制订高于国家或者行业的企业标准或者规范。

鼓励企事业单位参加国际、国家以及行业标准化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制定和发布以国际先进标准为目标的团体标准。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推进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卓越绩效模式、六西格玛、零缺陷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工具。

鼓励企事业单位争创中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等国家、省级质量奖项。

第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提升自主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企事业单位突出源头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和质量创新。

鼓励创建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载体,构建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质量创新公共技术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定期发布质量信息。

建设质量信息大数据平台,建立质量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公开、共享质量信息,开发应用质量风险管控、缺陷管理、产品召回、质量分析、消费警示、信用披露等功能。

建立质量信用体系,开展质量信用评价,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创新“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涉及国计民生的质量风险监测和对重点区域、产业、企业以及网售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制度。

建立质量认证体系,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

建立公众满意度测评和有奖举报制度。

第十五条 改造提升装备制造、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煤电能源、煤盐化工、绿色冶金、建筑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能源、电子信息、新材料、新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

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推动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信息技术、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和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质量提升;优化现代商贸、文化产业、休闲旅游、物业管理、医疗卫生、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生活性服务业内涵品质;促进商务、平台经济、人力资源、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业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

第十六条 建立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制定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质量提升和品牌创建等措施,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建立标准化工作协同推进机制。

建立符合产业结构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计量测试服务体系、计量监管体系和计量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产业计量体系,拓展计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节能、低碳、环保等产品和体系认证,推进强制性、自愿性产品和体系认证,创新认证监管模式。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进检验检测认证产业集聚发展,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融合。

第十八条 确立“诚信立徐州、品质引未来”为徐州市城市质量精神,宣传城市质量精神,树立崇尚质量的价值导向。

每年9月为徐州市质量月,集中开展徐州质量提升和宣传活动。

实施质量进企业、社区、校园宣传教育工程,编制质量知识读物,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监测信息。

鼓励投资建设城市质量文化主题公园,丰富城市质量精神内涵。

第十九条 建立质量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将质量人才的招引和培养工作纳入全市人才规划。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共建质量教育和科研基地,培育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监督、质量检验、质量评价、质量改进等质量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建立质量志愿者工作体系,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以徐州市市长质量奖为主体的质量激励机制,奖励在质量管理、品牌创建、标准引领、质量信用等重点质量工作中的优秀组织,并在金融、信贷、项目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质量评价考核制度,将质量发展纳入各县(市)区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建立质量工作专项考核和督察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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