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海杰 《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9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实施,为我市轨道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必将起到保障和引领作用。《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从轨道交通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安全与应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明确轨道交通管理体制 为理顺管理体制,《条例》第四条明确政府职责,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统筹协调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在资金、建设、保护区管理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开展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第五条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各相关部门职责作出规定。 授权轨道交通 经营单位执法 轨道交通具有封闭性、线路长的特征,很多纠纷随时可能发生,需要及时处置。《条例》授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日常管理中常见的影响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有序统筹轨道交通 规划建设 为推进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轨道交通规划的内容、各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以及审批程序,注重各项规划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实现不同交通方式的便利换乘;二是注重权利义务均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支持轨道交通建设的义务。同时,为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对已有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从严规定轨道交通 控制保护区施工 轨道交通建设是一项投资大、工期长、安全保障要求高、运营管理难度大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也是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的建设工程。因此,《条例》对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施工采取了从严的规定:在控制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进行动态监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相关许可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将便民、惠民举措法条化 轨道交通是一种全新的出行方式,是百姓的期盼,《条例》以提升运营服务质量为理念,细化各项便民、惠民措施。一是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服务,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二是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定期组织运营服务质量考核;三是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实施市民卡、交通一卡通、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在轨道交通的应用;四是规定轨道交通因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全额退票。 培养文明出行方式 文明乘车,是每一个乘客应尽的义务。《条例》规定了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乘客守则、持有效票证乘车、配合接受安检,禁止从事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内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乘客拒不配合安检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超时乘车、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加收五倍票款。此外,只要乘客有一次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处理。 加强安全与应急管理 《条例》将安全要求贯穿始终:一是明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要求,规定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二是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三是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四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以及实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