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文化遗产是一类特殊的“活态”农业生产系统,强调人与环境共荣共存,蕴含着深厚的生态哲学理念、有效的种植养殖技术以及丰富的可持续发展潜力,为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与技术体系。由于自然条件的约束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农业文化遗产地的农业发展往往难以形成规模化,许多现代化农业技术的应用也存在障碍,主要依靠传统的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和生产手段,需要探索基于农业多功能性基础上的动态保护与管理途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的宏伟目标,其中在经济领域中关于制度、机制、模式等方面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对于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制度方面,《决定》提出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和改革农业补贴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增加农民收入和财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农业补贴制度的完善,特别是构建农业文化遗产的生态与文化补偿机制,将有助于巩固农业生产功能,使农业文化遗产的直接与间接经济价值得到更好地加强。此外,将抵押、担保权注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活化土地使用权的金融功能和作用,将使农业农村发展获得有效金融支持,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强大动力。这些财产与金融制度的改革措施,将可以缓和农业文化遗产地劳动力机会成本不断增加、从事传统农作的人逐渐外流的趋势。
在机制方面,《决定》提出了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业文化遗产地多为传统农业区,除农村劳动力外流等问题外,还包括传统劳动模式和技术与知识体系面临传承的危机。有些农户为了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往往更愿意选择现代育种技术培育的高产品种替代传统品种,使用化学肥料替代传统有机肥。因此,必须在科学评估农业文化遗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独立的农业文化遗产地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传统农业系统保护与发展的支持保护体系,形成支持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积极性。
在模式方面,《决定》提出了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合作经济的发展有助于解决农村劳动力外流和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增强农业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同时也可以作为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和完善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有利于弥补农村储蓄资金、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外流对农村发展的影响,有利于弥补城乡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对农村发展的影响。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与管理,有赖于政府、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等的多方参与。通过开辟多种投资渠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步形成政府、企业、农民共同投入的机制,应是未来遗产地发展的重要模式。
农业文化遗产既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与文化遗产,也不同于一般的农业生产,除了需要强调和维持农业的生产功能外,还应当明确其生态与文化特征。因此在保护与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现代化进程与全面改革措施带来的挑战:一是对农业生产功能和经济价值的强调可能会带来对传统农业生产技术与知识体系的冲击。二是社会发展及农村人口转移与老龄化对传统农业文化传承的影响。因此,需在明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伟大目标的同时,立足于农业文化遗产地自身的资源、生态、经济、社会特点,建立更为科学、全面、可持续的制度和机制,从而保障遗产地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农村文化的永续传承和农民生计的持续改善。(杨波: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闵庆文: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