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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管条例修改版: 集合投资无需报国务院

国务院日前修改了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其中包括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共涉及到六个方面。比对原条例与修改的条例可以发现,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不必再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只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即可。

  具体看,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后的条例同时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单位借入偿还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的债,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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