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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出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试行办法

 取消服务、经营1年限制 引入沟通谈判机制

为了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日前,市人社部门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试行办法。这也是我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两定资格审查”的具体举措。

与以往不同的是,协议管理办法在措施完善上进行了拓展。首先是取消了原管理协议中定点资格要服务一年或经营一年的限制。今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取得相关证照后,即可申请定点,签订服务协议;二是全市统一业务用房面积和工作人员数量。以前,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有关标准由各县区制定。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在分别征求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的意见的基础上,新办法规定,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城市不低于120平方米,农村不低于80平方米。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使用面积(指同一平面或同一空间连续实际使用面积,不含仓库、办公附属用房面积,不得设置在超市或商场内)不低于80平方米。医院须按核定床位合理配备卫生技术人员。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不少于3名卫生技术人员,并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其中申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服务的,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零售药店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其中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药师不得挂名(核查其注册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经营中草药的药店,应配备1名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三是放宽办理次数。办理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由原来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修改为原则上每年二次集中受理,由经办机构负责;四是引入沟通谈判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市、县(区)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标准,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疗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与医药机构就医保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办法、费用支付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等方面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协议。

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在定点资格的办理程序上比以前更加严格和规范。办理程序包括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和内部联查,在“受理申请”中规定:医药机构向经办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后,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对医药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对材料齐全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该办法还规定,对于已经定点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给予一年多的过渡期。从2018年开始,所有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一律按新办法执行。(耿志翔 陈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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